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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21〕59号)要求,省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完善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2年9月22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jlsybjdyc@163.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收);邮编:130031。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日

 

关于完善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21〕5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1号)要求,现就完善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病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病种范围

全省职工医保执行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见附件1、2),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从全省各统筹地区原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中,适当选择增加当地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并报省局备案。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由省医疗保障局动态调整。

  二、统一规范病种名称和代码

统一规范职工医保门慢特病病种名称及代码。同一病种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病种名称及代码保持一致。

  三、加强经办管理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逐步统一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医保准入标准。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病种准入标准,细化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期和复审周期。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满后未重新申请或在待遇享受期内未发生慢特病门诊费用的,门诊慢特病待遇自动取消。

  四、做好工作衔接

妥善处理原有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及代码,并做好工作衔接。

(一)做好系统衔接。省级医保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做好病种名称、代码在医保信息平台的更新工作,加强对各统筹区的技术指导,确保系统运行平稳。为便于过渡衔接,各统筹区原有病种名称及代码系统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做好待遇衔接

1.做好未纳入本次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衔接。本通知实施前,各统筹地区原自行制定的、不在本通知规定病种范围和地方自主选择增加范围内的病种:已纳入人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待遇至2024年12月31日,本通知实施后这些病种不再纳入新的人员,相关费用通过普通门诊统筹予以保障。

2.做好已纳入本次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衔接。本通知实施前,各统筹地区原自行制定的、已在本通知规定病种范围或地方自主选择增加范围内的病种:本通知实施前已通过门诊慢特病资格鉴定并享受待遇的,不再另行办理资格鉴定;本通知实施后新申请的参保人员,按本通知和各统筹地区规定的病种范围办理。

  五、加强解读培训

各统筹区要及时向参保人员做好宣传解读,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培训,确保病种范围、名称及代码调整工作平稳开展。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实施中遇国家或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2.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X月XX日

  附件1

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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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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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起草说明

  按照《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21〕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1号)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完善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自职工医保制度建立以来,全省各统筹区职工门诊保障政策一直呈“碎片化”状态,地区间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范围各不相同,制度的统一、规范和公平性有待提升。59号文件要求“按照本办法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后,增加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的保障待遇水平”。8月30日,我们印发了《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要求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2号)。在此基础上,我们经过调研、反复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后,起草了本《通知》,统一规范全省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统一明确职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

  二、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有哪些变化?

一是以优化病种和系统代码为主,做到职工、居民医保同步优化,方便参保人就医购药,提高经办服务效率。二是结合异地就医工作,对一些病种名称、代码进行规范完善,确保参保人异地就医不受影响。三是将部分病种进行合并优化,如将门诊慢性病“恶性肿瘤镇痛治疗”并入门诊特殊疾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中,提高了保障水平,方便参保人异地就医管理,合理设置保障范围和方式,提高保障水平。四是加强经办管理,根据病种准入标准,细化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期和复审周期。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满后未重新申请或在待遇享受期内未发生慢特病门诊费用的,门诊慢特病待遇自动取消。五是做好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基本原则,设置过渡期,合理做好新老病种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待遇基本不受影响。

  三、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有哪些调整?

经专家论证和地方征求意见,将高血压、糖尿病等27种门诊慢性病、55种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作为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自定。二是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从全省各统筹地区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中,适当选择增加当地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做好与当地原有门诊慢性病病种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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