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促进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2022年大病保险相关制度政策进行调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 电子邮箱:jlsybjdy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见反馈”。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邮编:130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见反馈”字样。
附件: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7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促进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大病保险省级统筹管理机制
建立制度政策统一、省级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强化预算考核的大病保险省级统筹管理机制。科学确定大病保险预算相关指标,规范预算编制,加强预算结果考核应用;统一全省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拨付等管理办法;健全大病保险盈亏分担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大病保险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银保监部门于2022年年底前另行制定。
二、调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
根据我省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2022年我省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
三、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将我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2000元,其中:脱贫人口、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困难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6000元。
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时,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包括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起付标准、医保目录中乙类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起付线统计口径。起付线以自然年度累计计算。
四、加强工作衔接
调整后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累计达到原起付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困难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2022年度大病保险资金筹集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来源:待遇保障处
(责任编辑: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