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医保联〔2019〕8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发展,鼓励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除各地已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及我省已批准执行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临床试验和科学认证(鉴定)可提高诊断治疗水平、诊疗效果明显、经专家论证确需在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三、审核原则
审核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按照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须符合社会需求,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体现医疗技术的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要以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参考市场价格,加强区域衔接,平衡本埠和外埠价格水平,合理确定价格。
四、管理形式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部、省属及中央、省直单位(企业)所属和在长部队(武警)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制定指导价格。对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内市、区、县属及市、县直单位(企业)所属公立医疗机构和除长春地区以外的当地部队(武警)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和审核工作,制定指导价格。市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每年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并上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扩权县(市)的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本县(市)域内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和审核工作,制定指导价格。扩权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每年可结合本县(市)域内实际情况开展,并上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公立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同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公立医疗机构所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的规定,受理审批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内容及范围,其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五、职责分工
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涉及的新的试剂、耗材和设备等新产品生产资质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市场准入等资格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临床应用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进行评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项目是否准入的意见和价格水平建议。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新增项目与原有项目进行对比,审核确定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并确定价格水平,向社会公布。
六、受理条件
经临床试验和科学认证(鉴定),对符合提高诊断治疗水平的新技术、新器械、新设备、新试剂等条件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均可受理。
对于各地已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中未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无需再进行市场准入审核,可直接报送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核定指导价格。
七、受理审核程序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由公立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医疗保障部门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经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准入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后,医疗保障部门对其成本、价格等情况进行审核,开展项目调研,组织专家开展价格论证,制定指导价格,适时公布。
公立医疗机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构成测算表》(见附件2);
(三)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诊疗技术规范,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规范中文名称(含项目简称和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四)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五)购买仪器设备、辅助耗材、试剂等原始票据复印件(包括财务发票及入出库单等);
(六)国家级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七)外省市已公布价格的文件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立医疗机构在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需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提供不全者,不予受理。
八、相关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配合,兼顾社会科技发展与患者的承受能力,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及时受理,简化工作程序,加快审核制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指导价格,促进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构成测算表
3.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流程图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