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8号)精神和《2017-2019年吉林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现就做好我省2019年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缴费标准,按时上缴年度保费
2019年(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5元,从当年各统筹地区原新农合基金收入中提取。请各地在3月29日前将2019年(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保费 (具体见附件)上缴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春分行人民广场支行,账户:999014519310999)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春人民广场支行,账户:4200220329200207511)。
二、明确赔付责任,提高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能力
参合农民每次因遭受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包括疾病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首次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对于在基层首诊并按规定转诊的患者,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治疗视为首次治疗),对参合农民在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及医用耗材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经核实确认后,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按正常疾病报销标准予以报销。2019年(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补偿比例与吉林省新农合上一年度统筹补偿方案保持一致。
三、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原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运行监管,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扩大参合农民以及社会对意外伤害保险政策知晓率。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快落实年度缴费任务,确保 3月29日前按时足额将(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上缴到位。对逾期未能足额到位的,在年终考核评估时予以扣分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原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尽快做好经办管理信息系统调整,确保及时启动报销补偿工作。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健全经办体系,优化流程,尽快启动理赔服务,切实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等工作。各级各类原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因病施治、合理用药,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强化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能力。
以上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9年(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报销补偿工作载止时间为 2020 年 3月31 日。本通知未涉及事宜,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执行。
附件:各地上缴 2019 年度(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资金表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