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长期患慢性病或患大病、重病、特殊病等情况时,个人支付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给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的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所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省直参保人员)。
第三条 省直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在一个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长期患慢性病或患大病、重病、特殊病时,个人支付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给参保人员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时获得的资金帮助。
第四条 省直参保人员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从上年度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结余中划入65%;
(二)省直医疗救助资金的利息;
(三)社会捐助资金和其他可用资金。
第五条 省直医疗救助资金由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筹集,设立专户管理使用。
第六条 省直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原则上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直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原则上应符合《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和《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规定的范围。
第八条 省直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
(一)在一个年度内,对门诊医疗费超过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有较大困难的,给予一定救助。
(二)在一个年度内,对住院医疗费超过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有较大困难的,给予一定救助。
第九条 因单位未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参保人员享受不到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个人负担有较大困难的,应由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救助。
第十条 医疗救助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申报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二)每年1月份由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本人或遗属提出上年度医疗救助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评议确认后上报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上报时要附有参保人员本人就医时个人负担的有关凭证材料或复印件以及单位确认意见)。上报截止期为每年1月底。
(三)每年2月份由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汇总申报情况,按资金筹集状况提出年度医疗救助意见,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核定,报省政府批准。
(四)每年3月底以前,由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将救助资金发放给每个被救助人。
第十一条 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每年将省直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向省医疗保险制度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省直各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虚报、冒领医疗救助资金的参保人员,一经查实,将收回冒领的资金并通报省直各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