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养老机构等申请医疗保障定点服务行为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申请单位开展定点服务评估工作,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评估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我局印发《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原规程”),在全省范围内规范了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医保事业不断发展,尤其是《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对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原评估经办规程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完善,我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规程》共6章36条,适用于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单位开展定点服务评估工作,主要包括总则、申请、受理评估、签订协议、动态管理、附则等内容,分别为:
1.总则部分共七条,主要对《规程》的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明确定点服务机构评估的定义、原则等内容,适应统筹层次分级管理,授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工作职能,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协同配合,加强同城互认原则,共同做好定点服务机构评估工作。
2.申请部分共四条,规范了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养老院等机构的基本条件和申请材料,同时明确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申请机构申请的服务范围(如门诊慢特病等),按实际情况坚持分类申请材料。
3.受理评估部分共九条,规范受理评估的方式、评估形式、评估组成员、评估内容、评估结果和评估时限,明确对评估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并针对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投诉的情形提出了调查核实的规定。
4.签订协议部分共三条,明确协议签订的特殊情形,对设置分支机构的医疗机构、存在多个执业地的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等情形精确分类,并针对各类特殊情形提出了签订协议的原则。
5.动态管理部分共七条,对定点服务机构申请重大信息变更、请求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协议续签进行了明确,将绩效考核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等工作挂钩,形成工作联动,建立了动态管理机制。
6.附则部分共六条,明确对互联网医院的结算方式,对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到经办机构进行的备案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范。
三、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规程》紧密结合我省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评估工作实际情况,立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保障服务,提高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的服务精神,主要体现在:一是规范定点评估方式,即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评估”的方式进行,二是建立医保定点服务管理同城互认机制,三是统一制定评估标准和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