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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加快落实国家和我省相关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加快落实我省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目标任务和国家政策审计提出的工作整改意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围绕做实市级统筹,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制度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资源整合,2019年底前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推动建立全省保障公平、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全民医保制度。

二、统一基金管理,推动全面做实市级统筹

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医保地市级统筹。建立“分级管理、责任分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机制,实行基金市(州)统收统支、业务市县分级管理、风险省级统筹调剂,提高基金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强整合期间基金预警监测和运行风险评估,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和财政事权,结合医疗保障相关职能整合,加快建立适应“地市级基金统收统支”模式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推动地市级统筹区内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的全面统一。

三、整合经办机构,实现城乡医保经办服务统一

各地要认真按照《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涉及应急管理、退伍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重点领域新组建机构,要上下一致抓好落实”的要求,强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职责,整合现有经办服务资源,统筹规划设置医保经办机构,健全市、县、街道经办管理服务网络,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功能完善、规范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实现经办服务统一。各地要参照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改革模式,将新农合经办机构承担的职责划入医保经办机构。同时,利用机构改革职能划出机构调整契机,积极争取设立专职机构重点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各地要按照“管办分开”和“先整合、后规范”原则,整合人员队伍、设备设施和经办业务。明确整合后医保经办机构的基金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结算、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稽核内控和业务经办等方面职责,统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经办服务效能,避免出现“融而不合、各自为战”现象,确保整合期间队伍不散、服务不断,同步落实好机构改革部署和医疗保障任务。

四、理顺筹资机制,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继续执行全省统一标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办法。各地要认真落实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分担比例。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个人缴费统一征收工作,建立按自然年度集中时段缴费机制,及时调整完善配套政策,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各地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程中,要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有效衔接,统筹区内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衡接,积极推进“一站式”结算服务。要加强异地就医管理,规范执行国家和省异地就医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实现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统筹区内(外)规范有序就医。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妥善处理因政策调整可能导致的个性化待遇水平下降问题。在未实现地市级统筹区“六统一”前,所辖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待遇保障政策,继续执行现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待遇保障政策和结算支付办法。

五、统一医保目录,规范城乡医保定点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医用耗材目录。目前,全省统一执行现行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医用耗材目录暂按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相应目录合并执行,逐步实现全省统一。

暂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合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范围,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作为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医药服务。各地要接原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要求和我省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六统一”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坚持自愿申请、履约评估、协商签约等规范程序,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在全省统一的医保协议范本的基础上,完善协议内容,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加大对违约行为尤其是欺诈骗保行为的查处力度。实现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地市级统筹区内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促进医药卫生资源互补共享,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和改善服务。

六、整合信息系统,统筹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

围绕做实市级统筹,以市州为单位,采取“市州主体建设、省级协同配合”方式,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整合现有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信息系统,2019年底前完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地市级统筹区内一体化管理、均等化服务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确保数据可交换、可监控。各市州要按照市级统筹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启动整合建设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系统建设和数据整理转换,明年1月起全面上线运行。

同步启动国家信息化建设省级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印发的医保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开展试点工作通知和省市级平台建设指南、数据标准及业务规范等,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和省市管理平台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在开展系统整合过程中,要强化大局意识,统筹落实好国家试点工作任务,认真做好2019年年底前四项数据标准贯标落地和平台对接等项工作。同时,各地要不断强化相关人员医保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按照新的业务规范和经办规程,在普及基本政策、业务规范和信息化基础知识及技能基础上,组织开展系统操作培训,确保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强化组织实施,高质量推动整合工作不断深入

(一)加强领导。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重点针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尚未完全整合统一的地区,明确要求加快整合力度,于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过渡。我省作为目前全国7个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仍在并轨运行的省份之一,整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此,省医疗保障局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

和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推进组。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一把手亲自挂帅,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同时,要加强与编办、人社、财政、卫健、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合力推动整合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进度。2019年5月底前,成立省级领导小组和工作推进组,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各市(州)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6月底前,完成省级经办机构职能整合和全省系统建设方案制定、新农合数据移交准备工作。7月底前,各地完成经办机构整合,提交信息系统整合建设方案。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六统一”政策,完成省级平台升级改造。各地完成地市级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和数据管理平台建设以及数据整理迁移等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市级统筹区按照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政策完成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并启动试运行。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同步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

(三)落实责任。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明确在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强化对部门职责划转、经办资源整合、制度政策统一、做实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信息系统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责任落实。各级经办机构要积极理顺部门职责,优化人员结构,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确保机构改革和政策整合期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省医疗保障局将建立工作调度、情况通报和整改问责机制,采取日常数据监测、实地督查考核和社会调查评估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措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调度机制和通报制度,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强宣传。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的重要意义、制度整合后的具体政策和经办服务流程,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

(五)严肃纪律。制度整合期间,除国家、省另有要求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出台新的调整基金用途的政策和措施。严控信息系统建设,新建设项目应报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要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审计和监督,不得突击支付基金;强化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严防基金“跑、冒、滴、漏”。认真规范做好机构改革职能整合、机构划转过程中基金划转、资产移交、业务档案和数据迁移等工作,确保基金安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从重从严查处机构改革和制度整合期间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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