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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省直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按照《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21〕59号)要求,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先印发了《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要求的通知》、《关于完善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配套文件,基本形成了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政策体系框架。我们在省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基础上,根据门诊共济保障要求,起草了《进一步调整完善省直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调整省直职工相关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最高支付限额口径,将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发生的“医疗费用额度”调整为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最高限额,门诊慢性病、公务员医疗补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口径参照调整。

(二)扩大定点机构范围,将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到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支付政策,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00元,在职职工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退休人员各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2%。

(四)扩大调整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五)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提高至7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6500元。

(六)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七)设定了住院次起付标准和年度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次均起付标准累计达到年度起付标准后,不再计算起付标准费用。

(八)对急诊(含急诊留观)、抢救、日间手术明确相应待遇标准。

(九)调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十)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0%。

(十一)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起付方式,由原来“个人负担的部分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调整为“参保人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达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后,可启动公务员医疗补助普通门诊”。公务员医疗补助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

(十二)扩大了公务员医疗补助普通门诊的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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