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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19〕11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现阶段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一)提高筹资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整体提高6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5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12元,省财政补助124.8元,市县财政补助83.2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助416元,省财政承担62.4元,市县财政补助41.6元;伊通、长白和前郭等少数民族自治县比照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即中央财政补助312元,省级财政补助166.4元,市县财政补助41.6元)。

新增财政补助一半(15元)用于大病保险,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达到65元,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大病保险当年筹资额的其他部分仍按原渠道进行划转。

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270元(大中小学生、儿童每人200元)。

(二)提高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每人资助由100元提高到130元。

二、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三)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各地要用好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新增资金,主要用于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健全门诊费用保障机制改革要求,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具体方案按国家要求另行制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部分统筹区,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四)优化大病保险保障功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关于“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要求,从2020年起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线],在2019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60%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和费用结构报销比例。

(五)提升大病保险扶贫济困精准度。

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累计自付合规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报销。

年度内退出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大病保险再报销时不另设起付线,按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政策报销;

对退出医疗救助对象时该患者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3000元)的,按照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政策报销(10000元起付)。

年度内患者未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前,其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自付合规费用达到10000元,并按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政策报销后,该患者又被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其大病保险报销不再另设起付线,按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报销。

在未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期间发生的自付合规费用超过3000元未达到10000元的,动态调整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不再另行设定起付线(把动态调整前累计费用做为大病保险起付线),其发生的自付合规费用按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报销。

在未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期间发生自付合规费用未到3000元的,动态调整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动态调整前累计费用参与大病保险合规自付费用的累计,按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报销,以上待遇计算始点以出院时间为准。

三、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六)加快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19号)工作部署,加快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确保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同步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

(七)做好制度统一前后政策衔接,稳定待遇预期。制度统一过程中,要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参保连续稳定,做到应保尽保;完善新生儿、儿童、学生以及农民工等人群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避免重复参保;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妥善处理特殊问题、特殊政策,做好制度统一前后政策衔接,稳定待遇预期,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四、完善规范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

(八)优化统一大病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按照国家要求,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银保监局建立健全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考核机制,拟定统一的考核办法。从组织管理、能力建设、费用支付和管控、参保人满意度等方面,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明确数据使用权限,规范运行数据统计,商业保险机构要定期向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大病保险数据,配合开展运行监测分析。

五、切实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硬任务

(九)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狠抓政策落地见效。坚持目标导向,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线”制度保障功能,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制度全覆盖;加大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力度,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对农村贫困人口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

(十)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动态交换机制,主动与民政、扶贫等部门沟通,定期交换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及时对贫困人口进行身份标识;开展信息比对,摸清贫困人口底数,逐人排查参保状态,确保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享尽享。

(十一)推进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医保扶贫工作台账,对贫困人口参保并享受有关待遇情况进行台账管理,细化台帐项目,夯实基础信息;加强医保扶贫工作调度,摸清工作底数,确保医保扶贫任务顺利完成。

六、全面做实市级统筹

(十二)巩固提升统筹层次,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建立“分级管理、责任分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机制,实行基金市(州)统收统支、业务市县分级管理、风险省级统筹调剂,提高基金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实现政策制度统一,各统筹区内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政策、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42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积极推进“一站式”结算服务。实现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地市级统筹区内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促进医药卫生资源互补共享,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和改善服务。实现经办服务统一,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强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职责,整合现有经办服务资源,统筹规划设置医保经办机构,健全市、县、街道经办管理服务网络,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功能完善、规范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实现信息系统统一,围绕做实市级统筹,以市州为单位,采取“市州主体建设、省级协同配合”方式,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整合现有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信息系统。

七、持续改进医保管理服务

(十三)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医保基金监管责任,通过督查全覆盖、专项治理、飞行检查等方式,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

(十四)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以便民利民为第一原则,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整合城乡医保经办资源,大力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切实做好基金结算、清算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要巩固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为重点,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加快推广电话、网络备案方式,使异地就医患者在更多定点医院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加强就医地管理,将跨省异地就医全面纳入就医地协议管理和智能监控范围。

八、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纳入改善民生重点任务,压茬推进落实落细,确保有关政策调整、待遇支付、管理服务于2019年9月底前落地见效。

(十六)加强统筹协调。各市(州)、县(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协同推进机制,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要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特别是财政补助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提前做好重要事项风险评估,制定舆论引导和应对预案;遇到重大情况,及时逐级报告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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