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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肝移植 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办〔2019〕 3 号

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延边州医疗保障局,长春市、吉林市、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

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充分发挥按病种付费的管理效能,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4号)及《关于进一步扩大医疗生育保险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90号)(以下简称《付费试点通知》)文件要求,决定开展肝移植术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试点医院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二)试点保障范围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城乡居民。

(三)病种范围及标准

符合卫生管理规范,具有肝移植适应症的原发疾病,按照医疗费用和诊疗规范,确定肝恶性肿瘤移植组、非肝恶性肿瘤及其他疾病移植组2个按病种付费组别并分别制定付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费用结算

(一)付费方式

医疗保险对于符合入组范围的肝移植住院参保患者采取按病种付费,不再适用其他付费方式,其费用不计入到总额付费额度。

(二)支付范围

按病种付费标准包括参保患者一次性住院的床位费、护理费、诊疗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等全部医疗费用(丙类药品和超物价收费范围及标准费用除外)。按照《付费试点通知》文件要求,肝移植按病种付费可备案项目参照特殊药品管理办法核算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三)结算办法

各地要按照《付费试点通知》文件要求,以肝恶性肿瘤移植组、非肝恶性肿瘤及其他疾病移植组2个按病种付费标准为基准,核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及个人支付部分。

(四)结算管理

试点医院应按照《付费试点通知》文件的要求进行结算管理,超出肝移植病种付费标准的(详见附件2),不纳入到肝移植按病种付费标准当中。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增强对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认识,按照省里试点工作的统一安排,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相关工作探索。

(二)各地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相关问题。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及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规定,落实好此项试点工作。

(四)此项试点工作自2019年3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肝移植按病种付费标准

2.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肝移植按病种付费出组标准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序号 病种组 术式 病种标准 备注
1 肝恶性肿瘤移植组 肝移植 180000 不包含供体
2 非肝恶性肿瘤及其他疾病移植组 肝移植 230000 不包含供体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肝移植按病种付费标准

附件2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肝移植按病种付费出组标准

 

肝移植出组标准可界定为:1.肝移植术前严重肝衰竭或门脉性肺动脉高压;2.肝移植术后器官衰竭(具体包括①急性左心衰竭②急性右心衰竭③急性肺损伤和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④急性肾损伤);3.肝移植术后重症感染;4.肝移植术后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5.肝移植术后动脉血栓。(如下表所示:)

 

肝移植术前严重肝衰竭或门脉性肺动脉高压
 

 

肝移植术后器官衰竭

急性左心衰竭
急性右心衰竭
急性肺损伤和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急性肾损伤
肝移植术后重症感染
肝移植术后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
肝移植术后动脉血栓

具体每一类疾病的诊断标准详述如下:

一、肝移植术前严重肝衰竭或门脉性肺动脉高压的临床诊断

(一)急性肝衰竭:2周内出现Ⅱ度及以上肝性脑病并有以下表现者。1.极度乏力,并有明显厌食、腹胀、恶心、呕吐等严重消化道症状。2.短期内黄疸进行性加深。3.出血倾向明显,PTA≤40%,且排除其他原因。4.肝脏进行性缩小。

(二)亚急性肝衰竭:15 d~26周出现以下表现者:1.极度乏力,有明显的消化道症状。2.黄疽迅速加深,血清总胆红素大于正常值上限10倍或每日上升≥17.1umol/L。3.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PTA≤40%并排除其他原因者。

(三)慢加急性(亚急性)肝衰竭:在慢性肝病基础上,短期内发生急性肝功能失代偿的主要临床表现。

(四)慢性肝衰竭诊断要点为:1.有腹水或其他门静脉高压表现。2.可有肝性脑病。3.血清总胆红素升高,白蛋白明显降低。4.有凝血功能障碍,PTA≤40%。

(五)门脉性肺动脉高压诊断要点:1.各种原因引起的门静脉高压症;2.经右心导管检测(MPAP)升高,静息时>25mmHg,运动时>30mmHg;3.肺血管阻力(PVR)>240dynes·s/cm5或PCWP<15mmHg;4.除外其他原因所致的肺动脉高压。

二、肝移植术后器官衰竭临床诊断

(一)肝移植术后急性左心衰竭诊断标准为:1.持续性低血压,收缩压降至90 mmHg以下,且持续30 min以上,需要循环支持。2.血液动力学障碍:肺毛细血管楔压(PCWP)≥18mmHg,心脏指数≤2.2 L·min-1·m-2(有循环支持时)或1.8 L·min-1·m-2 (无循环支持时)。3.组织低灌注状态,可有皮肤湿冷、苍白和紫绀;尿量显著减少(<30 ml/h),甚至无尿;意识障碍;代谢性酸中毒。

(二)肝移植术后急性右心衰竭诊断标准如下:1.存在可能导致右心衰竭的病因。2.存在右心衰竭的症状和体征。3.存在右心结构和(或)功能异常和心腔内压力增高的客观证据。

(三)肝移植术后急性肺损伤的诊断标准为:1.急性起病;2.动脉血氧分压/吸氧浓度≤40 kPa(300mmHg)(不论是否使用呼气末正压通气); 3.胸部 X 线片显示双肺浸润影;4.肺动脉楔压≤2.4 kPa(18mmHg)或无左心房高压的临床证据。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诊断标准除动脉血氧分压/吸氧浓度≤26.7 kPa(200mmHg)外,还应具有发病的高危因素,其余与急性肺损伤相同。

(四)肝移植术后急性肾损伤诊断标准: 1.  48 h内血清肌酐( serum creatinine , Scr)升高值≥26.5 umol/L。2.  7 d内Scr上升至≥1.5倍基线值。3. 连续6h尿量<0.5 mL/( kg·h)。

三、肝移植术后重症感染

肝移植术后重症感染包括细菌感染、真菌感染、病毒感染、寄生虫感染、其他病原菌感染。

四、肝移植术后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

肝移植术后移植物抗宿主病的诊断标准为:1.靶器官受累而引起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包括皮肤、骨髓、消化道;2.受累及器官组织学检查结果;3.以及受累器官或外周血中供体淋巴细胞存在的HLA或DNA证据。

五、肝移植术后动脉血栓

肝移植术后动脉血栓的诊断:术后检查肝动脉峰值速度(hepatic artery velocity,HAV)及阻力指数(resistance index,RI),肝动脉主干须符合肝动脉峰值速度>40 cm/s和阻力指数>0.5,彩超检查发现肝动脉血流信号消失,动脉波形、阻力指数低下,收缩期血流加速时间缩短,怀疑动脉血栓形成时,即行肝脏超声造影或肝动脉造影检查,证实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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