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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中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的通知

吉政发[2008]2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待遇支付水平,发挥生育保险对男女职工和新生儿的保障功能,决定在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发 〔2007〕26号)的基础上,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具体支付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

(一)新生儿诊疗费用支付项目。

1、新生儿住院诊察费;

2、生儿护理 (含新生儿洗浴、脐部残端处理、口腔、皮肤及会阴护理);

3、新生儿特殊护理 (包括新生儿干预、抚触、肛管排气、呼吸道清理、药浴、油浴);

4、新生儿监护;

5、新生儿复温;

6、新生儿暖箱;

7、新生儿行为测定;

8、新生儿双眼视觉检查;

9、新生儿耳声发射检查;

10、新生儿疾病筛查;

11、婴儿室人工喂养;

1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费;

13、新生儿辐射抢救治疗;

14、氧气吸入(包括低流量给氧、中心给氧、氧气创面治疗);15、新生儿复苏;

16、大、中、小抢救。

(二)新生儿抢救用药范围。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 《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7〕45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按实际发生额支付与最高限额支付两个标准执行。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按最高支付限额支付。

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正常产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不高于600元;剖宫产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00元、不高于1000元;新生儿抢救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3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与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十六条规定相一致,按50%支付。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开始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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