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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的通知》(国发 〔2009〕1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改革,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解决异地就医难和医保关系转移难等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到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全部实现市级统筹。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际,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攻坚克难,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

(一)基本原则:

1.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定额调剂。

2.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方式。

(二)政策标准:

1.缴费基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单位缴费基数统一按该市 (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乘以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计算,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缴费标准:参加城镇职工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单位缴费费率不低于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参加单建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单位缴费费率不低于4%。

3.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参保人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退休前一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对应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现阶段市级 (地区)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可在200元至1000元之间合理确定。

(2)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要达到该市 (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3)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比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支付比例要达到80%,其中,乙类药品、诊疗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转外就医个人负担比例不得高于3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

三、市级统筹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

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现阶段主要通过建立市级调剂金方式实现。各地区市级调剂金的具体提取比例,要在精心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起步阶段提取比例应按实际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5%左右为宜,具体提取比例由统筹地区市级政府确定。

使用市级调剂金进行调剂时,要坚持有条件调剂,即先缴后调,不缴不调;坚持有限度调剂,即对参保覆盖率和基金征缴率均达到规定标准且累计结余基金用完后,但仍存在支出缺口的,缺口部分由市级调剂解决,调剂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缴调剂金的2倍。市级调剂金按规定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自行弥补。

四、精心组织、稳妥推进

(一)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明确部门责任,建立落实责任的保障机制,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二)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稳定、统一、公平、连续的原则,在认真做好相关数据调研测算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做好政策待遇的合理衔接工作。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积极探索和研究解决办法,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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