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医保联 [2019] 1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满足省直在长离休干部及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医疗需求,完善统筹医疗费保障机制,提高离休干部及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水平,经省政府批准决定,提高省直在长离休干部及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省直在长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
普通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 4.2 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及处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 4.8 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千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 4.9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5万元。省直在长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个人账户注入资金标准不变。
二、提高省直在长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标准
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 2.6 万元,个人帐户注入资金标准不变。
本通知自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2月20日